組織章程
台灣小兒外科醫學會組織章程
本會順利通過內政部(台89內社字第8904812號)准予自89年1月1日起更名為台灣小兒外科醫學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小兒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英文名為 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Pediatric Surgeons。英文簡稱 TAPS。
第二條、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小兒外科醫學之研究與提昇教學水準及臨床醫學,增進國際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會址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小兒外科研究與發展。
- 國際學術交流。
- 國內小兒外科教育。
- 小兒外科刊物之出版。
- 其他有關小兒外科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教育部認可之醫學專科以上院校醫科畢業取得醫師執照,並取得外科專科醫師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對於小兒外科有興趣者,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會員。
第八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於小兒外科有興趣者,具有教育部認可之醫學專科以上院校醫科畢業取得醫師執照,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準會員。
第九條、贊助會員,凡公司機構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十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對小兒外科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之推薦,得為榮譽會員。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準會員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經查明屬實者得先予以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會員準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甲、本會會員享有:
- 發言權及表決權。
-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 其他應享之權利。
乙、準會員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外,其他均比照會員。
第十三條、本會之會員、準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 繳納會費。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任期兩年,連選不得連任,理事長任期屆滿後得以前理事長之身份參加理監事會,但不得再參加理監事之選舉。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連續無故二次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原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得視會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員及幹事若干人,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 審核會員入會資格。
-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預決算。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其他應辦理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 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審核年度預、決算。
- 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後補理事、監事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人名單。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及學術討論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本會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準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 會員、準會員之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參仟元。
- 基金孳息。
- 自由捐款。
- 補助費。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之預(決)算每年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