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 依據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會員大會中所通過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案,通過醫院設施、人員、醫療業務及品質管制、教育設備等新標準(如附件)。但是教學活動項目決議暫時保留,逐年檢討,預計九十年開始實施。
- 只有合格訓練醫院才能報備新的受訓醫師。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以下為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要求)
| 項目 | 標準 | 備註 |
|---|---|---|
| 設施 | 符合衛生署及教育部評定之地區教學醫院評鑑標準以上,設有單獨之小兒外科門診,並有小兒加護病房或新生兒加護病房。 | |
| 人員 | 應有三年以上小兒外科專科醫師資格者一人以上,全職小兒科專科醫師兩人以上,全職麻醉科醫師一人以上。 | 1. 一位小兒外科專科訓練醫師(三年以上專科年資者),加上每兩年新生兒胸腔及腹腔手術共十例(含)以上,每兩年得訓練一位醫師。 2. 兩位小兒外科專科訓練醫師(三年以上專科年資者),加上每兩年新生兒胸腔及腹腔手術共二十例(含)以上,每年得訓練一位醫師。 3. 每一訓練醫院最多一年訓練一位醫師。 |
| 醫療業務及品質管制 | 每兩年新生兒胸腔及腹腔手術共十例(含)以上。 | |
| 教育設備 | 訂有小兒外科及小兒科之醫學雜誌期刊各一種以上。 | 可由圖書館系統得知。 |
| 教學活動 | 三年內需有兩篇以上小兒外科論文發表(以醫院而非個人為單位)。 | 抽印本呈文學會核備。 |